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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判案例:物理治療所≠醫院或診所~ 孕婦扭傷的中醫治療理賠事件!
客戶是一位30歲左右的新手媽媽張小姐,因生產過程導致下背部韌帶扭傷,疼痛難忍,進而尋求某中醫「物理治療所」的復健治療。她全家三代不僅都是某大保險公司的忠實客戶,而且是大戶~全家人年繳保費合計數百萬元。但當她拿著11,500元的醫療費收據來申請『意外險醫療』理賠時,保險公司的回覆卻是:因保戶所附醫療單據為「物理治療所」,而非保單條款上約定的「醫院」或「診所」,因此無法核賠!被保險人不能接受多年來所繳的高額保費,竟然在生產意外受傷的事件中,得不到保險公司一絲的金錢理賠!經過多方蒐集相關資料,請教查證,提出三個強而有力的柱子,支持其要求理賠的論點:
1,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:『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。』有鑑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由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,因此該等條款常有偏重企業經營者的利益,或因條款文字艱深、內容曖昧不明,導致消費者有與企業經營者不同預期的情形發生。明訂消保法內容以保障在磋商上居於劣勢,而常不能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充分思慮的消費者利益。
2, 張小姐拿出兩份地方法院的判決書,其判決內容均認定:在其「物理治療所」進行治療的費用,保險公司應予給付。
3, 根據保險法第 54 條第二項規定:保險契約之解釋,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;如有疑義時,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。本理賠件中,保險公司所持:「物理治療所」並非保單條款上約定的「醫院」或「診所」之理由,以致損及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,實有待商確。最終,C保險公司理賠了2,800元,雖然距離保戶實際支出的11,500元差了8,700元,但從『無法理賠』的0到理賠近三千元,對張小姐來說,理賠金額事小,『奇蒙子』好不好才是重點,證明了自己應該受到理賠的尊重,努力爭取的付出有了回報,便欣然接受這由無到有的理賠金,不再與保險公司爭執。